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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四川乌木金丝楠木官民之争

点击数:   录入时间:2015年10月9日

重庆市潼南县前进村村民王某,近两个月来一直闷闷不乐。因为他曾带领村里另外8名村民,在当地河道挖出一根30米长的四川乌木金丝楠木,然后卖得19.6万元,不久前被当地法院判决必须“充公”。

无独有偶,2014年9月中旬,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两河镇村民在河道内钓鱼时,鱼钩被卡,他们下水后,发现卡住鱼钩的是疑似四川乌木金丝楠木。随即,7个村民连续潜在水中挖了5天,果然挖出了一根四川乌木金丝楠木。

但当地政府知道该消息后,马上组织公安、林业、国土等多个部门联合出动,在支付给发现和挖掘四川乌木金丝楠木的村民6000元后,将四川乌木金丝楠木拉走,理由是“保护出土四川乌木金丝楠木”。

农民卖四川乌木金丝楠木款被判“充公”

事实上,近几年发生在中国的有关四川乌木金丝楠木的“官民争夺战”,常被媒体曝光,且每一次出现此类新闻,都能赚足公众眼球。

有学者指出,近年来在全国多地发生四川乌木金丝楠木争议,其根本原因在于四川乌木金丝楠木的自然属性和法律属性始终未得到明确,以致逻辑上无法形成唯一推断而使此类事件接连发生。

如上述“潼南乌木案”就极具代表意义。2012年10月下旬,潼南县前进村村民王某在涪江河内的淤泥中,发现了一根四川乌木金丝楠木,随即,他将此事告诉了同村的匡某等8人。

到了11月份,这9人便用匡某的挖掘机共同对四川乌木金丝楠木进行挖掘打捞,最终打捞上来长约30米的四川乌木金丝楠木。

值得一提的是,匡某等人将四川乌木金丝楠木挖掘出来后,首先向当地文物管理所进行了报告,可文物部门以“不属于文物”为由,拒绝收藏。

看到这种情况,挖掘四川乌木金丝楠木的9个人经过商量后,决定将四川乌木金丝楠木卖掉。当年9月份,他们就开始联系买家,3个月后,这根四川乌木金丝楠木以19.6万元价格成交。

然后,四川乌木金丝楠木发现者王某与挖掘机机主匡某各分约4.9万元,其余7人分别拿到1.4万元,挖掘机司机得到300元。

很快,王某卖乌木赚钱的消息,在当地扩散。紧接着,当地官方放出消息:要收回乌木款。得到乌木款的其中一人担心日后出问题,就提前将自己的1.4万元上交给潼南县财政局,其他8个人,并没把此事放在心上。

果然,这8个人的钱还没捂热,潼南县财政局将他们全部诉至潼南县人民法院,要求返还四川乌木金丝楠木款。

财政局的依据是:“四川乌木金丝楠木是在河道中发现的,其所有权应归国家所有。”王某等人觉得:“乌木属于国家所有没有相应依据,即使所有权归国家,也应支付打捞及看管期间支出的费用。”

最终潼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乌木形成于自然,属于自然资源,不属于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范围,属于国家所有。因此,县财政局作为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要求匡某等人返还分得的钱款。”

同时,潼南县人民法院还表示:“村民挖四川乌木金丝楠木时,匡某使用自己的挖掘机进行挖掘,其他8人也进行了打捞和看护,因此,应扣除挖掘、打捞及看护期间的劳务费、误工费等。法院认定匡某应得挖掘打捞费1万元,其他人各得打捞看护费8000元,并据此判决匡某等人还钱。”

拿到判决结果后,匡某不服,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称自己“提供挖掘机和装载机在河道中连续工作近一周,应获得4.9万元的打捞费”。

“四川乌木金丝楠木应认定为无主物,按照先占原则,应归王某等人所有。”匡某说。但日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匡某上诉,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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